延期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
根据我国法律规定,延期审理行政诉讼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条款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,应当在开庭前提出,并说明理由,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有正当理由的,可以决定延期审理。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在审理过程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延期审理
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;
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;
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鉴定、勘验,需要补充调查的;
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。
下面,我给大家详细一下这些规定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八十三条要求当事人申请延期审理的时候,必须在开庭前提出,并且要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,法院觉得这个理由是合理的,那么就可以决定延期审理。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列举了几种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形,包括
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,比如说生病、出差等,不能参加诉讼;
当事人因为正当的理由,比如说紧急事务需要处理,不能按时到庭;
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鉴定、勘验,需要补充调查;
其他一些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。
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、公平,让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诉讼,保证审判的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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