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案件延期审理的法律条文有哪些,立刻解锁知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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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行政案件延期审理的法律条文有哪些

**标准答案

根据我国《行政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,行政案件延期审理的法律条文包括

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,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判决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,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,可以延长六个月;就要延长的,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》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延期审理(一)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;(二)当事人申请回避,人民法院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作出决定;(三)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,调取新的证据,重新鉴定、勘验,需要补充调查;(四)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。

下面详细给大家说说这些条文是啥意思

《行政诉讼法》规定的那个“六个月”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般期限,但遇到特殊情况,觉得时间不够用,就可以申请延长,这个延长不是随便延的,得高级人民法院批准,要是还想再延长,那得最高人民法院点头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>若干问题的》里头列举了几种情况,可以延期审理,比如说,有些当事人证人没来,法官要回避,需要新的证据、鉴定、勘验啥的,这些情况下都可以申请延期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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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延期审理 法律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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